mg真人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院工会及所属各分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院工会及所属各分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院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成和成员
第五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院工会委员会的同时,一并选举产生。其成员一般由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代表或具有业务专长的会员担任。
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院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院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其他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院工会及所属各分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六)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 检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院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深入调查研究,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同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工会财产等现象进行斗争。
第十三条 在院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可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发现财务工作上的问题,及时向院工会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院工会及所属各分工会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获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院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
(五)遇到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第十六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院工会及其所属各分工会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负责人员,有权建议院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院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院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院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对院工会所属企事业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参加院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院工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审查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院工会或被审查分工会。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院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四)院工会委员会应对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护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与院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须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日常工作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院工会委员会及其财务人员的联系,加强同学院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终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院工会给予表彰、奖励。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院工会给予保护,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
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须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院工会给予保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政策、上级工会规定抵触,则以国家政策、上级工会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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